等待处理…

辱骂他人犯法吗?

2023年10月07日

编辑同志:

我是西安市某中学未婚女教师,去年12月21日下午,同校女教师胡某因和我工作上有矛盾,在教学楼前广场当众骂我:妖精”,“乱搞男女关系”“不要脸”等,引来众多师生围观,经劝解此事平息。我受此打击后,茶饭不思,卧床不起,众青年教师将此事向校领导反映,要求处理。校长却答复:这是生活小节,骂人并不犯法。请问胡某辱骂我是否犯法? 读者:何某

何老师:

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可以肯定胡某的行为属于名誉权侵权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侵害。一般地讲,公民的名誉俗称“名声”,是社会对公民的品德、能力、思想、作风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对公民来说十分重要,好的名誉能获得他人的信赖,尊重,在社会活动中处于有利地位;公民名誉权受到侵害,必然为其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灵上的创伤,甚至对工作、家庭、婚姻等产生不利影响,有的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因此公民的名誉权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贵校领导认为辱骂人不犯法属认识错误。

从胡某辱骂的内容看,足以使他人误认为你作风不正派,道德品质不好或行为不检点,故显系丑化了你的形象、贬低了你的人格,损害了你的名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胡某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适当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西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马雁飞

上篇:打工别忘了签订合同
下篇:热烈祝贺陕西海荣企业集团成立
分享到

© 2023 陕西工人报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szb.sxworker.com/Img/1998/1/1998010204-1.jpg
陕西工人报
http://szb.sxworker.com/m/content/1998-01/02/246111.html
陕西工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