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人发展,经济往来增多,与之相应,社会生活中债权债务纠纷的大幅度增加,为督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设定了一种特殊程序——督促程序即人民法院通过签发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简便快捷地帮助债权人用法律武器讨回公道。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的有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发出的支付令,是附条件、附期限的审判行为。支付令一经发出,自发出之日起15日内,债务人可以清偿债务,也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接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债务,该支付令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债权人可以此为根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督促程序具有独到的特点,其中最大优点在于其审查过程的简捷快速,对债权人十分有利。人民法院在适用督促程序受理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后,仅就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无须传唤债务人和开庭审理。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的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人民法院并不对债权债务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就可以直接签发支付令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就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债务纠纷申请支付令:
①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即给付请求必须以金钱和有价证券为标的物。所谓“金钱”即指作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货币,通常情况下为人民币,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外国货币。有价证券泛指证明某种财产权利的证券,如支票、汇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
②请求付给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提供了申请支付令的事实根据、书面材料等证据。
③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所谓其它债务纠纷,分两种情况,一是指在以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或者都负对待给付义务但已履行的;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虽另有债权债务关系,但按其性质,债务人不能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以抵销前一关系中的金钱、有价证券之债。
④支付令能够实际送达债务人。支付令的签发目的在于用简捷的方法使债务人迅速清偿债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同时还应给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支付令不适宜于公告送达、留置送达以及发往国外的邮寄送达。即具体讲,受送达的债务人必须在国内且必须通过债务人能够实际接受送达的法定方式送达。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便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及时清偿到期债务。
支付令申请必须提交申请书,内容包括: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②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③要求发出支付令的陈述,以表明债权人的目的。④其他应注明的内容,如记明债务已到履行期等。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可以裁定或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则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接到支付令后,应在法定期间履行债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对于债务人既不履行债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或者仅提出无力清偿债务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支付令生效后,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人民法院驳回支付令申请的裁定,或者因债务人提出异议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债权人不能提出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上诉。债权人申请不到支付令或者支付令因法定原因失去效力,债权人可以就同一标的,以同一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