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扔掉你的“红帽子”
浙江宁波市宁海县异型铜材厂是一家名为集体、实为个人合伙的私营企业,但在创业之初,为了方便经营,他们想方设法戴上了“红帽子”,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本以为可以从此借“帽”避祸,安心经营,孰料平地起风云。1994年下半年,厂里有人举报厂长王某采用少支出多报销的方法窃取企业钱财,后经县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被指控犯有贪污罪,随即提起公诉。同年11月10日,宁海县法院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王不服上诉,一个星期后,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认为该厂经济性质不符,于是撤销了宁海县法院的一审判决。王某虽有幸被宣布无罪开释,但他因此被搞得焦头烂额,经营从此一蹶不振。
无独有偶。1989年6月14日,湖北仙桃市沙沮村村民昌云志、杜伏香和杜学堂合伙办起了仙桃市华兴进口汽车修理厂,经济性质被核准为私营企业,负责人是杜伏香。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该厂打算挂靠国家单位。1991年8月2日,杜伏香单独与仙桃市工商联主席田祥廷签订了企业“赠与”合同,将企业更名为仙桃市工商联华兴汽车修理公司,并重新申办了集体营业执照,负责人仍为杜伏香,但此举遭到杜学堂和昌云志的反对,后杜伏香离厂。1993年2月,杜、昌二人以维修公司为基础组建成仙桃市华兴中外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并领取了私营企业营业执照,负责人为杜学堂。自此,分裂后的双方因产权关系多次发生纠纷。1994年,田祥廷和杜伏香状告杜学堂的私营企业侵权。1994年8月12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将私营华兴公司查封,同年10月24日作出判决:私营华兴公司侵权成立,应将财产返还原告,从现址中迁出,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83万多元。11月,仙桃市法院将上述判决强制执行,仙桃市工商联终于接管了这家资产已达300万元的私营维修公司。
“红帽子”企业在我国有着一支庞大的队伍,到底有多少,恐怕谁也说不清。但据权威部门估计,仅戴着“红帽子”的私营企业目前就不少于300万户。广东省是我国私有化程度较高的省份,但目前仍有80%的私营户戴着“红帽子”。
“红帽子”企业的大量存在,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征缴、党政干部的腐化、司法部门的责任认定和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都有着很大的负面效应,是…种必须得到彻底根治的不良社会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早就明确指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领有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实为个体、合伙经营、私营企业的,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予以纠正。
导致“红帽子”企业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有两点不容忽视。—是国家至今没有制定出一部诸如国内各种经济组织划分标准之类的法律规章,这就使得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性质时有一定的难度。二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及“红帽子”企业的案件时,大都适用的还是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问题上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答复:司法机关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经济纠纷案件涉及企业性质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向司法机关介绍情况,建议是什么所有制性质就按什么所有制性质对待。现在看来,有一定的滞后性。从最近几年各省、市、自治区先后出台的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条例来看,大都明确规定假国有、集体企业必须尽快恢复本来面目,否则其所有制性质将被按原登记情况予以确认,这就等于从法律的角度规定了“红帽子”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保护,企业主使用私有财产构成贪污成为可能。
近几年来,国家为了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陆续出台了一些含金量很高的政策法规,给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竞争环境,其法律地位和合法收入得到了《宪法》的认可,大可不必再在戴什么帽子有利的问题上耗费精力。况且,“红帽子”企业作为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反经济发展的虚假组织形式,已成为众矢之的,各地工商、税务、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纷纷加大清理力度,力求使之尽快步入法制轨道。浙江、辽宁、湖北等省人民政府都明令禁止任何单位搞“收编”、“挂靠”,人为制造“红帽子”企业。在这种情况下,“红帽子”企业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我们的私营老板们仍执迷不悟的话,那么类似发生在王厂长、杜厂长身上的不愉快事情,也许就会随时发生在你的身上。 (东方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