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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和构造

中国特色的公司结构模式

2023年10月07日

冯根福

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发展史证明,如果企业只具备产权明晰和具有公平的充分的竞争环境,而没有一个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要搞好也是不可能的。近几年我国许多国有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改造成股份制企业,公司外部的竞争环境也有了相当大的改善,然而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未得到很大的改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所以,要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取得成功,必须“三匹马共拉一辆车”,即改革产权制度、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同步进行,三者缺一不可。限于篇幅,本文着重就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选择和构造的基本方法与思路谈谈看法。

我国公司制企业特别是股份制企业发展的历史很短暂,构造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时,世界上有两类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一种是德、日式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的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监控主要实行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另一种是美、英式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公司的投资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监控实行间接控制或外部治理。我认为,我国目前以及未来一个时期里应当主要学习和借鉴德、日两国构建公司治理结构的经验。

首先,我国目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里的经济与资本市场发展水平,决定了我国应当主要学习和借鉴德、日两国构建公司治理结构的经验。二战后的德国(原西德)和日本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资金短缺,外部资本市场不发达,在这种情况下两国在选择和构造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时,特别注意强调和发挥公司的大股东(主要是商业银行)对经营者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作用。同样,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资金也不充裕,资本市场的发展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构造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只能象德国和日本那样,特别要注意强调和发挥公司的大股东(特别是商业银行)对经营者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作用。

其次,目前世界的经济环境以及我国经济发展的“赶超”特征,也决定了我国应当主要学习和借鉴德、日两国构建公司治理结构的经验。二战后,德、日两国不仅经济发展水平低,而且两国的公司在全球的竞争力都很差。两国为了使自己的经济在较短时期内赶上或超过其他发达国家,迅速提高本国公司在全球的竞争力,因而在构建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时,都特别注意强调商业银行直接参与公司持股,因为这样可以使商业银行把国内有限的资金集中起来。目前,世界经济日趋一体化,全球竞争越来越激烈。然而,我国工业企业的规模经济水平还比较低,工业部门的大部分产品仍然来自非最小有效规模企业,在全球竞争中处于很不利的地位。因些在这种情况下构造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只能象德国和日本那样,注意强调商业银行直接参与公司持股,通过商业银行直接支持和扶植部分公司加速提高规模经济水平,提高这些公司在全球的竞争力,从而带动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再次,战后德、日两国的实践也证明它们构造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是相当成功的。众所周知,二战结束时,德、日两国的社会生产力遭到了灾难性的破坏,整个国家经济处于严重的混乱状态,居民生活苦不堪言。然而,由于德日两国选择和构造了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所以有力地促进了两国经济的发展。在短短30多年时间里,两国都跻身为世界经济大国,被人们普遍誉为创造了20世纪后半期的“经济奇迹”。

最后我们应该强调的几点是:(1)在选择和构造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时,我们提倡的是主要学习和借鉴德、日两国构建公司治理结构的经验,而不是全部照搬。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博采众长。(2)任何一个国家公司治理结构模式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二战后的日本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曾对该国的经济高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世人共认的高度评价。然而,随着高增长时期的结束,尤其是“泡沫经济”的破灭,有的人对日本原有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是否能够在促进日本经济再度辉煌发挥积极作用产生了怀疑。由于美、英两国公司经理滥用权力的事件大量发生,因而美、英两国的公司股东及学者等也纷纷要求重构他们本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这至少说明一点,即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都应随着本国的经济与资本市场发展水平以及公司的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或重构;否则,过去的有效公司治理结构在今天就有可能成为制约公司发展的不利因素。

(作者系陕西财经学院工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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