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真何涛秀范
建设工程监理作为一门新生而独立的工程咨询服务性学科,已在国际土木工程界普遍推广应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监理逐步与国际接轨,已从试点阶段“拉夫式(与业主)一体制”的指定监理、内部监理,过渡到按顾主与咨询工程师项目管理协议书的国际范本与国际通用规则进行监理的轨道上来。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使我国建设监理市场的形成已成必然之势。然而,就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工程监理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外部环境,促进建设监理市场的形成与发育,并推动其发展。
首先,走出误区、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是建设监理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先决条件。这就是要充分提高对实施建设监理必要性的认识,同时界定建设监理的范围和深度。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多数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建设监理的认识上已取得了共识。然而,对建设监理范围与深度的界定,目前国内工程界所实行的工程监理与国外的工程监理不但在名称上存在差异,而且在内涵上存在范围窄、深度浅的差别。其主要表现为“四重四轻”:一是重施工阶段监理,轻设计监理;二是重施工质量监理,轻进度和投资监理;三是重技术规程,轻经济合同、法律运用;四是重施工现场管理,轻监理内业管理。这些都将导致业主所委托的投资约束机制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西方全面质量管理奠基人爱德华·德明博士的管理哲学认为:质量控制应贯穿在设计而不是检验中。因为他观察到85%的质量问题是设计者造成的,15%由操作者造成。我国有关人员也进行过类似研究,调查统计表明,设计阶段影响投资程度为70~85%,而实施阶段,通过加强管理、技术措施节约投资的程度只有5—10%。由此可见,我们应改变过去那种工程监理只限于施工阶段,甚至于施工阶段某一方面的片面认识,实现向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全过程、全方位的过渡。
其次,必须加强建设监理市场活动的法制建设。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律经济。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必须有健全、完善而严密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建设监理市场同其他市场一样,也需要有健全的市场法规来保障其运行。目前,我国建设监理市场法制法规建设刚刚起步,任务还很艰巨。虽然颁布了一些对市场主体进行管理和约束的法令,如《工程咨询业主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等,但是仍极不配套,也缺乏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尤其是缺乏对工程监理服务活动进行规范、核定、评价及其责任、风险分担和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基本法规。
建设监理市场法律建设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在抓好市场“立法”的同时,还应加强市场“执法”工程,即加强对市场交易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管理。市场交易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首先是指市场交易活动应遵循某一合法的、成熟的、固定的程序,按程序交易;其次是建设监理服务的具体运行,如监理程序、监理规划和费用支付等都应做到规范化;最后是市场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办事。总之,只有把“立法”和“执法”密切结合起来,才能为建设监理市场创造一个严密有效的法律环境,保障其健康、正常地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