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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能否抵押、拍卖?

2023年10月07日

编辑同志:

某企业与某建行于1993年2月8日办理了一宗80万元的贷款业务,1995年2月8日贷款到期,某企业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某建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将该企业抵押的临街门面房及土地使用权经土地管理部门拍卖还贷。在判决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对判决执行提出了异议,认为该企业的房地产属国有资产,不能进行拍卖还贷。试问:国有资产能否拍卖还贷?人民法院的判决合法吗? 王逸

王逸同志:

上述案例涉及到担保中的抵押问题,对此类问题,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我国《担保法》规定非常明确具体: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财产可以作抵押物。但上述案件纠纷发生在《担保法》生效以前,因此,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民事、经济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条款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在该法的第六章《民事责任》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国有企业如果违反合同,应当以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89条第(二)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某企业不履行偿还到期贷款的合同义务,债权人某建行当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拍卖抵押物,即某企业临街门面房及土地使用权。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合法有效的。

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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