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某啤酒厂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去年2月该厂以生产的啤酒(价值为60万元)抵偿工程款,建筑公司收到啤酒后又将这批啤酒全部销售给了某商业公司。同年6月,商业公司将货款全部付清,但建筑公司却一直不能给商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税额总值9万余元)。商业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欲以追索增值税发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该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解安静
解安静同志:
索要增值税发票纠纷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应由当事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予以处理。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该纠纷中,建筑公司销售了大宗啤酒,便当然地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因此,建筑公司应当给商业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公司之所以无增值税发票可开,显然是因该公司未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增值税发票,因此,建筑公司销售啤酒的行为明显属于漏税行为,应当由相应的税务机关予以处罚。如果建筑公司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据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立案审理。由此可见,此类纠纷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 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