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黄某是一个经营小五金家电的个体工商户,因经营亏损,去年底将临街的二间五金家电门市部承包给赵某经营,约定每年赵向黄交承包费1.2万元,赵使用黄办理的《营业执照》。今年初,当地工商局在大检查中发现了黄与赵之间的承包事实,以他们违法而责令解除承包关系,同时对黄某罚款四百元。许多人对此不明白,个体工商户将经营的门市部发包给他人为何违法?理由何在?
方毅兆吉
方毅、兆吉同志: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个体工商户所办理的经营场所只能由业主亲自经营,发包给他人经营违法。其理由是:(一)将民事经济关系的行为主体变成了行为对象或行为客体。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八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这一规定说明,在民事经济活动中,个体工商户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样只能成为民事经济关系的行为主体,而不能成为行为对象或行为客体。个体工商户是一种法律拟制的特殊的行为主体,具备与公民同等的法律人格,而公民显然不能成为承包对象。因此,把个体工商户作为承包对象的做法从法律上是说不通的,是错误的;(二)有悖于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必须是由领取《营业执照》的公民(或叫业主)亲自从事的规定。作为一种民事经济主体,个体工商户不同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之处在于: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必须是由领取《营业执照》的公民(或叫业主)亲自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后果必须由其亲自承担。因此,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不能变更。黄某将临街二间门面房发包给赵某并将《营业执照》交给赵使用的做法,是变更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是违法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5年10月9日《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一文中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自己不经营而由他人承包经营是违法的。”(三)出卖《营业执照》违法。该案中黄某将《营业执照》交给赵某使用的做法是一种出卖《营业执照》的行为,该行为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解除黄某与赵某的发包关系,并对黄某罚款入400元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也是适当的。
最后指出,如果黄某认为自己从事五金家电经营不适合,可以依法到当地工商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登记的范围。当然,如果黄某不愿继续从事个体经营,也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