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新民
长篇小说《霓裳》侵权案,历时近4年,被逼上梁山的贾平凹,三年等到了“闰腊月”——在1998年1月1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中赢得了胜诉,获得经济赔偿24万元人民币,终于打胜了建国以来第一大假冒作家姓名侵权案的官司。
一波未平一波起
1994年对于贾平凹而言,堪称多事多难之秋,他的长篇新作《废都》上年度出版引起的轩然大波尚未平息,某女诗人一纸诉状称《废都》抄袭伊诗,欲与贾平凹对簿公堂。此时,一本署名“贾平凹著”、号称“《废都》之后的一部力作”《霓裳》又以17万多册之巨量,于阳春三月铺天盖地洒向全国书市!为了澄清事实真相,病中的贾平凹在报上发表声明,声称《霓掌》非他所写,乃假冒其名之作,他将保留追究侵权者法律责任的权利。在与侵权者反复交涉未果的情况下,4月23日,贾平凹授权律师发表声明:一、中国戏剧出版社和书商立即采取措施,停止《霓裳》一书的出版、发行和销售;二、中国戏剧出版社、大象文化有限公司和书商三家联合在《新闻出版报》上发表声明,承认《霓裳》侵犯了贾平凹的姓名权和名誉权,宣布《霓裳》一书所有权转让、授权协议无效,并向贾平凹赔礼道歉;三、进行经济赔偿。贾平凹将行使诉讼权利。
此后,侵权各方相继协商解除了授权,宣布版权转让、授权协议无效,也停止了《霓裳》的出版和发行。但在书市上,《霓裳》仍在销售;主要浸权者——中国戏剧出版社迟迟不向贾平凹
赔礼道歉;两位书商代表中国戏剧出版社承认1万册《霓裳》的侵权事实,愿赔偿4.5万元,而反称盗版对于16万多册的《霓裳》拒不承认,致使案件扑朔迷离,真假难辨。
祸不单行。期间,一本署名“老贾”号称“《废都》之后的一部力作”的长篇小说《帝京》出笼;紧接着,被改头换面的贾平凹小说集《鬼城》也鬼鬼祟祟地潜入书市,使贾平凹雪上加霜,几乎陷入四面楚歌的困境之中。
在入京捉“鬼”撕破《霓裳》伪装之际,忽闻中国戏剧出版社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状告一二。一印刷厂和北京南华印刷厂侵犯其《霓裳》的专有出版权。1994年8月21日贾平凹偕律师冒着酷暑赴京,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时,却惊悉中国戏剧出版社业已撤诉。原来是书商代一二〇一厂赔偿了16万元人民币后,在北京市版权协会的主持下调解了。但贾平凹仍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侵权者赔偿50万元。
8月至9月,贾平凹和中原农民出版社和某诗人就《鬼城》和《废都》侵权案达成谅解。10月中旬,海淀区人民法院派员到西安建议贾平凹单独以民事姓名权纠纷另行起诉。
11月5日,在接受《法制日报》、《出版纵横》等报刊记者采访时,贾平凹表示要将《霓裳》侵权案的官司打到底。
1995年1月5日,正值寒冬腊月,贾平凹和卫全恩、羿克律师向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状告中国戏剧出版社、一二〇一印刷厂、北京南华印刷厂侵犯其姓名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同月10日,莲湖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从此,被媒体称为“’95出版界第一案”的《霓裳》侵权案开始了坎坷、曲折的诉讼历程。
山重水复疑无路
又是一个阳春3月,贾平凹和律师卫全恩、羿克踏上了赴京为《霓裳》侵权案调查取证之途。同时,西安莲湖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们亦赴京为此案调查取证。
在京期间,贾平凹一行马不停蹄,先后会见了有关人士,就出版印刷规定等问题展开咨询;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调档阅卷,掌握了大量的鲜为人知的第一手材料;向《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等报记者,介绍了《霓裳》侵权案的进展情况。1996年4月11日,莲湖法院开庭审理《霓掌》侵权案。初步查明:1993年6月25日,贾平凹与北京大象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模特》电视剧编剧事宜”的协议书,协议言明,贾平凹以受聘参与该电视剧的剧本创作,后由于客观原因,贾平凹本人仅仅参与了该电视剧的策划工作,而未参与撰稿。1994年1月19日,北京大象文化有限公司将由此剧本改编成的小说《霓裳》一书的著作权转让给了蒋和欣、曹华益二人。于是,蒋、曹便将该书稿送中国戏剧出版社(以下简称戏剧社)要求出版。戏剧社审稿后,同意出版1万册,但有关出版印刷的一切事宜均交蒋、曹二人全权办理,并认可二人为戏剧社之特约编辑。1994年2月16日,曹以戏剧社名义从戏剧社开出委托印刷《霓裳》1万册的委印单,承印单位为北京南华印刷厂(以下简称南华厂)。南华厂具体经办人看了一眼委印单后,曹借口将印单拿走,而交到了一二〇一印刷厂。但一二〇一印刷厂在1994年2月17日收到委印单后,印数已改为10万册,承印单位经一二〇一印刷厂与曹协商后,也改为一二〇一印刷厂。1994年3月1日,曹电话通知一二〇一印刷厂加印4万册,3月15日再次要求加印了3.3万册,当一二〇一印刷厂提出再补齐两次加印单的要求时,3月20日,曹以戏剧社方育德的名义写了一个“加印手续后补(10万册)”的便条,一二〇一印刷厂认可了该手续。同年3月25日,该书全部印装完毕。不久,全国的书刊市场上便出现了大量的署名“贾平凹著”的《霓裳》一书。
法院认为,《霓裳》一书的出版发行,作为正式出版物仅一万册,该一万册的署名是否合适,应由各方有关人士及单位协商处理,或诉诸法律解决,这是《著作权法》所调整的范围,该案中并不涉及此事。而对于非法印刷的16.3万册书,由于署名“贾平凹著”,这实质上就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犯。
从法庭所查明的事实看,被告一二〇一印刷厂,虽然印刷该书有委印单,但在印刷手续极其不完备的情况下,又加印了7.3万册,该部分印刷书籍的责任应全部由一二〇一印刷厂承担。同时戏剧社所聘请的特约编辑蒋和欣、曹华益二人弄虚作假,将一万册图书的印数改为10万册,且将承印单位由南华厂改为一二〇一印刷厂,本应由二人承担责任,但由于二人是打着戏剧社的名义进行活动,直至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后,戏剧社仍旧认可二人为特约编辑,故此,对蒋、曹所应承担的一切后果应由戏剧社全部承担。
1994年6月上旬,莲湖法院对《霓裳》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因侵犯贾平凹姓名权所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失费24万元(其中一二〇一印刷厂承担8万元,戏剧社承担16万元);并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一二〇一印刷厂及戏剧社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开刊登出向贾平凹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法院核准,所需费用由被告一二〇一印刷厂及戏剧社平均承担。
戏剧社和一二〇一印刷厂对判决不服,相继于8月15、17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请求予以改判。
贾平凹虽胜诉,但亦对判决不服,其主要理由是:第一、侵权人出版《霓裳》非法获利100多万元,判决赔偿额太低,不足以制裁侵权行为,亦不足以弥补原告所受的损害;第二、作为主要侵权行为责任人的一二〇一印刷厂,其违法行为之程度和后果是很严重的,但是未被追究违法责任,不足以起到整顿出版印刷单位、净化图书市场的社会效果。遂于10月5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
1994年11月6日、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用两个上午开庭审理《霓裳》侵权案。法官分别对各方进行了法庭调查。在法庭辩论中,围绕“贾平凹著”《霓裳》是否构成侵犯贾平凹姓名权和一审判决是否合适,各有其辞,争论激烈。一二〇一印刷厂承认在内文(包括扉页和版权页)印刷上有不自觉的侵权行为,但认为封面是侵权行为的主要载体,而封面不是其所为。戏剧社不承认有侵权行为,认为他们不是本案当事人。贾平凹及其代理律师认为一二〇一印刷厂是侵权的直接责任人,戏剧社和南华厂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审理中还发现曹华益并不是戏剧社的特约编辑;加印单不是方育德所开,也不代表戏剧社,而是曹、蒋的假冒之作。有些问题尚须曹华益和蒋和欣出庭对证。但曹、蒋迟迟不露面。
1996年7月1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该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不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有关法规,裁定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此案发回重审。
于是,历时一年多的《霓裳》侵权案陷于山重水复疑无路的境地。
柳暗花明又一村
《霓裳》侵权案的重审,并不是简单地退回原地走过程,更不是贾平凹败诉的征兆,或法院有什么名堂。据贾平凹及其代理律师羿克称,所谓“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不符合法定程序”意指未将参与侵权的北京新华彩印厂(下简称彩印厂)和曹华益、蒋和欣作为被告起诉并出庭受审,其侵权事实也不易弄清楚。对此,贾平凹及其律师羿克解释说,之所以未告彩印厂,是因为原告与彩印厂无直接因果关系;曹、蒋因“特约编辑”身份也仅与此案有间接关系。关于随着审理和取证工作的进展,而将其追加为被告,则是后来的事了。
转眼进入1997年,1月6日,莲湖法院的法官赴京向曹华益和方育德进行调查取证。
次日,莲湖法院开庭重新审理《霓裳》侵权案。经过上午的法庭辩论和提问后,下午进行调解,贾平凹的代理律师羿克提出侵权各方在承认侵权事实的前提下,按照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予以赔偿。侵权各方承认侵权事实,但认为赔偿数额太大,精神赔偿要求过高。关于谁家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赔偿额分摊多少,彼此则互相推委,争议不休。
5月5日,莲湖法院再次对《霓裳》侵权案作出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被告戏剧社,蒋和欣、曹华益、一二〇一印刷厂、新华彩印厂赔偿因侵犯原告贾平凹姓名权造成的精神损失费24万元(其中戏剧社承担13万元,蒋和欣负连带责任;曹华益承担8万元,一二〇一印刷厂承担2万元,新华彩印厂承担1万元);二、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被告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刊登向原告贾平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其内容须经本院核准,所需经费由上述各被告共同承担。
5月18日,戏剧社不服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书,请求改判。
春去秋来,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9月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终审《霓裳》侵权案。经过法庭调查和诉辩,案情日趋明朗。
1998年1月15日,对于贾平凹和关注《霓裳》侵权案的人们,是一个难忘的日子。这一天,扑朔迷离、几经反复、长达三年多的《霓裳》侵权案终于有了说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变更原判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曹华益、蒋和欣、戏剧社、一二〇一印刷厂、新华彩印厂、南华印刷厂分别赔偿贾平凹损失费9万元、7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二、变更原判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曹华益、蒋和欣、戏剧社、一二〇一印刷厂、新华彩印厂、南华印刷厂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刊登向贾平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其内容需经本院核准,所需经费由上述各单位和个人承担。
终审判决的一个月后,2月20日,贾平凹向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依法强令侵权各方立即履行终审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费用由侵权各方承担。
3月中旬,莲湖法院法官和贾平凹代理律师赴京强制执行《霓裳》侵权案的终审判决。在法院的威慑下,侵权各方均已承诺经济赔偿,并将向贾平凹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