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厂研制出一种新型包装产品构造技术,并取得专利权。最近,我厂准备将这种专利技术方案应用于生产,但必须依靠朱某已经获得专利权的瓶盖密封技术作为基础才能付诸实施。请问:我厂在专利实施过程中使用朱某的专利技术要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马自立
马自立同志:
专利实施是指将已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扩大使用于生产经营之中、以便获得经济效益的行为。专利的实施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必然途径。由于技术之间的相互联系,一些专利技术之间也存在着依赖关系。根据专利法律规定,我们认为你厂可以通过以下法定途径,合法使用朱某的瓶盖密封专利技术。
一、与朱某协商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支付适当的专利使用费后,取得朱某瓶盖密封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这是你厂合法使用朱某专利技术最快捷、最普遍的一种方式。
二、依法申请专利局强制实施许可。《专利法》第53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如果朱某不同意与你厂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其要价明显不合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你厂可向专利局申请强制实施许可。在申请实施强制许可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两项有效的专利相互之间有依赖关系,不实施前项就无法实施后项。
2、后一专利比前一专利在技术上更先进。主要指在解决同一或同类技术问题上,其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过程有先进性,体现在降低成本、降低能耗、运用新技术、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各个方面,不能仅从利润角度考虑。
3、双方专利权人未能就合理条件达成实施许可协议,造成后一专利技术无法实施,影响科学技术的进步及专利技术的应用。
4、只有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才能申请强制实施许可,外观设计不适用。
5、请求人向专利局书面提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申请,同时需提交未能以合理条件与前项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并交纳请求费。
三、在专利局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后,主动与朱某协商确定专利使用费。若协商不成,则由专利局裁决。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强制许可是针对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而采取的一项特殊限制性措施,其运用直接影响到专利权人的权利和利益。强制许可关系不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而是在法律允许条件下的强制许可。这种强制关系并没有改变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所有权,因此《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规定:“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并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 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