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财产保险投保六大误区
参加财产保险是防范意外风险和损失的重要途径,已受到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的青睐。但是,由于一些投保人缺乏有关知识,加上一些保险业务员的欺骗、误导,致使投保人在参加保险中存在种种误区。
误区一:隐瞒保险标的实情。
一些投保人受个人私利的驱使,在投保中,故意隐瞒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以达到少交保险费、骗取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的目的。如对高度危险的投保财产谎称危险很小,对投保前已损坏或有故障隐患的财物谎称好财物或者出了保险事故后不及时向保险人报告等等。
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对投保人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以及不履行出险通知义务及其它义务的,保险人有权分别情况,解除或中止保险合同,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部分赔偿。
误区二:不足额保险。
一些投保人为了少支付保险费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不足额保险看似减轻了投保人的保险费支出负担,但是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只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或支付保险金。超出保险金额的损失只能由投保人自己承担。
误区三:超额保险。
超额保险即投保人申报的保险金额高于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获得超额赔偿。其实,我国法律禁止财产保险中进行超额保险。依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可以约定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保险金额,但是只能在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以内。投保人恶意投保超额保险,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过失或善意投保超额保险的,超额部分无效。保险人只在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退还多收取的保险费。
误区四: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财产、利益同时向两个以上保险公司投保。我国法律允许重复投保,但是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公司理赔时,支付赔偿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即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各承保保险人可以按合同约定或按比例分别赔付损失。
误区五:投保险种不全。
同一保险标的可能存在多种风险,保险公司为同一保险财产也设了不同的保险险种。一些投保人出于少交保险费的想法,或者抱有侥幸心理,或者受保险业务员夸大保险责任的诱骗,只投了一个或少数主要险种,其结果是一旦发生投保险种以外的事故或风险,保险公司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损失仍由投保人自行负担。
误区六:保险合同可以随保险标的随意转让。
我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或者保险合同可由投保方背书转让、毋须征得保险方同意外,其他保险标的的过户、转让或出售,必须事先经保险方同意并将保险单、保险凭证批改后方为有效。否则,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或者出售时起,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