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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谁来保护?

2023年10月07日

记中国首例监督权案原告、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高奖获得者韩成刚

文图/夏阳

时常听到有人感叹“世风日下”“物欲横流”。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总也可以发现有那么一些民间勇士勇敢地站出来,不畏强权,不图名利,兢兢业业地维护着广大公众的尊严和权利,为后来者开辟了一条新路。韩成刚正是这样的一个先驱者。做为山西省榆次市瘫痪病研究所科技人员,5年来,他依法行使监督权,在《山西日报》等传媒上批评矿泉壶等伪劣商品的虚假广告,普及科学知识,为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竟蒙受巨大的精神损害,先后多次被众商家推上被告席,遭受5万元的经济损失。当他依法行使“监督权”要求赔偿时,却被法院拒之门外……尽管韩成刚遭受了屡屡挫折种种磨难,却依然不屈不挠,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谱写了一曲慷慨悲壮的先驱者之歌。

矿泉壶案一审败诉

90年代初,我国爆发了矿泉壶大战,在电视报纸等传媒上广告漫天,称矿泉壶能变普通自来水、江河水为矿泉水,诱惑得广大消费者纷纷掏腰包,1993年矿泉壶的年销售额就高达4亿元。

在这种弥天大谎下,却有一个人保持冷静的头脑,他就是韩成刚。韩成刚是60年代北京矿业学院毕业生,20多年来,他兼研究医学和净水技术,他明白矿泉壶产不出矿泉水,93年10月1日《太原日报》发表他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注意:“瞬间将自来水变成矿泉水”的商业广告没有科学依据,矿泉壶的“神力”有待商榷》,随后他又陆续发表《矿泉壶诓人乎?》、《矿泉壶有害》等一系列的文章,揭露了矿泉壶骗人的庐山真面目。

无疑,韩成刚的举动对正在热销的矿泉壶犹如泼了一盆冷水,有人当即恼羞成怒。1994年,生产矿泉壶的四个厂家以及中国日用玻璃协会人工矿泉水器具专业委员会联合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韩成刚侵害其名誉权。

经过近一年的审理,葫芦官胡判葫芦案,韩成刚竟然一审败诉。1995年9月15日,太原市中级法院判决书上写道:“国家技术监督局对矿泉壶出具的抽检报告等证据证明,原告生产的矿泉壶的出水水质符合‘城镇生活饮用水标准’和‘国家饮用天然矿泉水标准’”,因此认定韩成刚侵害了原告名誉权,判令韩成刚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四厂各1250元,驳回韩成刚的反诉请求,判令韩成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蒙受舆论责难

一审败诉,对韩成刚是一个沉重打击,各家报刊纷纷把这一判决书内容传布到全国,促成了矿泉壶伪销的合法化;亲朋好友常常抱怨他,家人因一审败诉给家中带来灾难而常常和他争吵。太原市中级法院判决书使矿泉壶能瞬间变普通自来水为矿泉水的虚假广告合法化,这犹如平地一声惊雷,人们纷纷提出疑问:科学大?还是权大?韩成刚更是痛定思痛,他不相信科学战胜不了谎言,他提出了上诉,并开始了艰难的取证过程。在对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走访中,他惊讶地发现: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本没有出具过抽检报告,所谓的证据纯属子虚乌有。韩成刚心中有数了。

1996年6月28日,山西省高级法院终于做出了公正判决,为韩成刚“平了反”,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然而,这一终审判决也仅仅是“平反”而已,对于四壶主无故责难使韩成刚蒙受巨大的精神和物质损失,却仍没有一个适当的说法,反而驳回韩成刚反诉的诉讼请求。反诉费420元由韩成刚自己负担。

依法行使监督权却被推上被告席,一审的错误判决令韩成刚难上加难。其间所蒙受的损失却没一个公正的说法,更令韩成刚原本忧愁的心情添加了缕缕忧患:在中国公民履行监督权何其难也!

首例侵犯监督权案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食品卫生法第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和第15条等法律都赋予大众传媒和公民监督权。但是究竟该如何履行公民监督权以及监督权遭受侵犯后该如何赔偿,在我国尚没有先例。既然韩成刚的反诉被驳回,精神和物质损失得不到补偿,韩成刚只好另辟蹊径,提出了中国首例侵犯监督权案,这在法律上是成立的。

1997年3月31日,韩成刚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犯监督权。该法院审查7天后,确认韩成刚起诉合法,4月7日法院通知韩成刚办理了立案手续,他交了案件受理费1970元。这是我国首例侵犯监督权案,引起新闻界、法学界、司法界的关注。仅仅过了两个来月,中国首例监督权案便以失败而告终。1997年6月23日9时半,韩成刚在北京东城区法院接到裁定书,裁定书驳回韩成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0元由韩成刚负担。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裁定认为:“韩成刚要求五被告侵权赔偿一案,业经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四被告诉韩成刚名誉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1996)晋法民终字第16号终审判决书,驳回了韩成刚要求四被告赔偿精神及经济损失3898元的反诉请求,现韩成刚再次以同一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五被告赔偿精神及经济损失48900元之诉请,标的只有增加,但仍属同一法律事实。”

终审裁定是驳回上诉

韩成刚当然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7年6月26日,韩成刚把上诉状及证据交给法院,又给法院交了上诉费1970元,办妥了上诉手续。韩成刚的上诉状称,他的起诉是侵犯监督权,他的反诉是侵犯名誉权,标的不同,是不同的诉讼,起诉的标的物是48900元,反诉的标的物是3898元……他的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裁定,要求依法审理侵犯监督权赔偿案,判令五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害和部分经济损失共计489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然而,令人奇怪的是,在韩成刚的多次催促下,1997年12月2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才将他的上诉状报送中级法院。迟至今年4月9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原裁定正确”,驳回韩成刚上诉,宣告了我国首例监督权案以韩成刚的失败而告终。

依法维权何其难也

韩成刚的监督权等虽然失败了,但是产生的效果却是惊人的。他多年来奋斗奔波的结果,一是使矿泉壶在市场上几近绝迹,二是使我国公众逐渐认识到何为监督权。

鉴于此,1997年2月19日,山西省晋中行署工商局授予韩成刚“消费者卫士”的称号,聘请其为市场监督员和广告监督员。1997年3月7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授予他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高奖,他是继王海之后获得此殊荣的第二人。

几经辗转,笔者于今年4月份在北京见到了这位“民间勇士”,见面之下便颇觉惊讶,韩成刚和我想象的形象大相径庭,他五十开外,华白的头发约略显出憔悴的神色,身背装满各种资料的挎包,俨然如一位专业上访户,尤其是那双显然受了伤害的眼睛总是犹疑不定,让人涌起几多忧虑几多悲哀,这难道就是中国消费者的卫士韩成刚吗?

由于想象和现实反差太大,促使笔者寻根究底。

“韩老师,你到底是为什么呢?”落座之后,笔者迫不及待地发问。

他回答说:“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讲话,法院审判要接受舆论监督。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同样也提出了舆论监督问题。我不图一分钱利益,就是希望通过我的行动,促使中国《监督法》早日制定。”

韩成刚是这样说的,同时也是这样做的,几年来他四处奔波,车旅费以及各种资料复印费均自理,由于长期在外,失去了工作,成了—个失业者……还常常被亲人家属误解,有人甚至怀疑他有精神病。这次来北京,他就是为这次监督权案失败申诉而来。

对于中国首例监督权案,从一开始新闻媒介就极为关注,现在却以监督权人失败而告终,新闻媒体纷纷鸣不平,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各自的意见,共同感叹:“这真是社会的悲哀了!”

4月19日《北京经济报》发表文章《公民有监督权吗?——韩成刚败诉令人担忧》。4月20日《人民日报》也发表文章《消费者能否行使监督权》。

4月27日《中国改革报》刊登文章《舆论监督权谁来保护?》文章说,一个人对一个企业,一个人对一个商品的利益,这样较量也许太悬殊了,其艰辛和悲壮可想而知。韩成刚说:“生产伪劣产品、发布虚假广告的企业即使败诉仍能依恃其财力,通过打官司把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的公民折腾得劳神伤财,疲于奔命,并最终使其心有余悸,缄口不言。”“在今天,有多少不义的利益以诉讼作为逃避社会责难的盾牌,令人缄口噤声?一个产品的宣传可以通过遮蔽事实来侵犯整个的社会利益,但若有人指出这个事实却要冒极大的风险,甚至要付出自己的生命,但是一个社会若没有这样的人,或者全社会漠视这样的人,这真是社会的大悲哀了。”

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明确表示,法院裁定不妥,这是一个新的案件

5月22日的《南方周末》时事纵横版,通过《左拉的胜利》和《韩成刚的失败》的对比,更是将监督权延伸到更深的领域。实际上,韩成刚的官司的意义并不仅仅在商业界,它在政治界、文化界、司法界等等意义都十分重大。

二审败诉后,韩成刚当庭表示不服,4月15日,他就写下了申诉书——《中国首例监督权案驳回起诉,法大?还是权大?》。申诉书中写道:“本案一审和二审认定事实有重大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3条,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利,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督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如果做虚假广告暴发者可以滥用诉权把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公民推上被告席,给被告造成损失却连一分钱的赔偿责任也不承担是合法和公平的话,那么,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谁来保护呢?”

4月27日,北京市检察院主管民事监督的王处长接收了韩成刚的抗诉书。

1998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上,重庆代表团团长王云龙等325名代表提案之一是要求加快制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对新闻界说,我国将制定《监督法》。

这就是韩成刚,现在也许有人会认为他这是“何苦”呢?甚至会怀疑他神经不大正常。但是,随着时代向前发展,人们终将认识到,韩成刚是在中国依法提出监督权问题,并亲身实践的第一人。金子迟早会被拭去尘埃,焕发出光彩的!韩成刚在有良知的中国人心中,是一个伟大的民族英雄!他舍身护法的非凡业绩,将载入史册,不会磨灭!

衷心希望,韩老师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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