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针对近一时期少数地方在国有小企业的改制中,出现的一股出售小企业成风的错误倾向,国家经贸委日前发出通知,强调各地在国有小企业改制中,要坚持因地制宜、因企业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地区和各企业的实际情况,一厂一策,适宜采用哪种形式就采用哪种形式,切实防止和纠正国有小企业改制中的片面性、绝对化和简单化倾向。
要求充分认识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企业改制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迫命令,压指标,定任务;不能强迫职工入股,更不能因为不入股,就让职工下岗甚至除名。同时,国有小企业改制要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不能甩“包袱”,一卖了之。国有小企业的改革,要有利于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有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要引导企业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面向市场,走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的路子。
通告强调,要规范出售国有小企业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精神,严防逃废金融债务。要做好资产评估,严禁低估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更不能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
(边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