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嵇文
愈来愈多的医疗纠纷
提起医疗纠纷,人们自然想起当年潍坊手术调包一案。1993年12月22日,山东省潍坊市医学院附属医院,在对两个患病儿童做手术时,错将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做心内修补手术的4岁儿童徐冲做了扁桃体摘除;而对患有扁桃体肥大需做摘除手术的5岁儿童刘大龙却做了心脏修补手术。在对刘大龙进行全身麻醉开胸后,做手术者捧出孩子的心脏完好无恙时,竟认为是误诊。手术达3个多小时,孩子因大量输血导致严重输血反应,经过全力抢救才保住生命。此事件有关部门定为严重的三级医疗事故,对两名责任人开除公职,另一名留用察看。医院承担两名儿童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生活费,并按国家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去年2月,一桩拖了4年的医疗官司终于有了结果。4年前,31岁的河南郑州市图书馆美工孙妹到郑州三院进行“腹膜后肿块切除”手术。因手术处理不慎,损伤了动脉大血管,继而引发其它疾病,孙妹的腹腔几乎被掏空,最后死亡。这桩责任明确的医疗事故被一拖再拖。法院最终做出判决为郑州三院对孙妹家属进行一次性赔偿123471.95元。
最近评出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事件之一——于金华一案,也在公众中引起了很大反响。1986年10月25日,于金华因患阑尾炎在厂职工医院做阑尾切除手术,术后出现伤口不愈合、红肿、发烧等症状。12月20日出院后,因身体不适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1989年6月9日,北京第二棉纺织厂将其辞退。1994年5月7日,被怀疑患有恶性肿瘤的于金华住进了北京市怀柔县第一医院做“部腹探查手术”,医生发现其腹中并非肿瘤,而是纱布和夹子。后通过调查,纱布系北京第二棉纺织厂职工医院的医护人员在为于金华进行阑尾切除手术时,因疏忽而遗留在于金华腹腔内的,属于三级医疗责任事故。8年间,于金华承受着生活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失去工作、被丈夫遗弃、生子几近呆傻,特别是被医院怀疑为肿瘤后,她失去了生活的信心,多次自杀未遂。最近,北京市朝阳人民医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第二棉纺织厂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26万元……
解决医疗纠纷难在哪里
医疗纠纷的起因,从医院责任角度讲主要有:医务工作者责任心不强,技术水平差;少数医院医疗器械把关不严,管理混乱,给患者增加了反复手术的痛苦;个别医疗单位偏袒造成医疗事故的医务工作者,不做应有的处理等等。解决医疗纠纷,究竟难在何处呢?
一是法律制度不健全。医疗是否属于生活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医疗事故中的对立方也莫衷一是。同时,通过法院打官司,现行法律也不够完善。中国红十字总会秘书长李长明认为,一般病人都缺乏医学知识,吃什么药,打什么针由医生定夺。因此,一旦出现了纠纷,病人想要了解真情就显得困难,到法院打官司时,也无法提供可靠的证据。
二是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李先生说,投诉医疗事故的信件不少,由于诸多方面的客观原因,对于这些投诉信,一般都是转给卫生部门。而一些消费者反映,把纠纷推到卫生部门处理,有失公允。因为大多数医疗机构都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充当医疗机构的管理人、经营人和医患纠纷的处理人角色,这种体制决定了卫生部门对医生的处罚往往是避重就轻。同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一般都由各大医院的大夫组成,容易形成“医医相护”的现象。
三是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学发展至今,年代虽然久远,但仍称不上是一门成熟的科学。由于人的个体差异和疾病的复杂性,许多问题尚在探索中。因此医生误诊、误治以及出现各种并发症、合并症和医疗意外在所难免。如何认定哪些诊疗上的失误属于是可以原谅的,哪些是不可避免的以及哪些情况属于医疗意外,成了病人难以理解、专家难以鉴定、法官难以判定的难题。
四是医疗赔偿不适应现实。医疗官司最终是经济赔偿问题,而目前卫生部门在处理赔偿事宜时,是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限额赔偿制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各地规定的最高补偿限额分别为7000元、5000元和3000元,显然无法保障所有受害人的合法损失得到全部赔偿。同时各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能力也有差别。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医疗事故保险制度,对于一些小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即使法院裁定赔偿也无力支付,致使事故的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有家乡镇医院去年以来已累计发生了8起医疗事故,因此赔偿了2万多元,而该院去年一年赢利不足1万元,医院工资都难以按时发放。可不久前,又发生了一起严重医疗事故,医院已无法按照规定赔偿,给患者及其患者家庭带来了相当大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