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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网这片沃土在孕育无限商机、无时无刻地为商家、企业创造奇迹般惊喜和财富的同时,也滋生着罪恶的“黑客”,他们窃取网上商业秘密,使众多商家蒙受巨大损失……

因特网——窃取商业秘密的新“杀手”

2023年10月07日

法律通常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满足新颖性、实用性和保密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保密性是最重要的判断标准。目前,世界各国主要通过商业秘密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实施保护。在因特网中存储的商业信息,是其权利人采取了制止他人擅自披露或合作以及制止他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行为。具体是指商业信息权利人为阻止擅入电脑设施采取了安全措施,对保密文件采取了安全保密措施、在用户协议中指出特定文件中的特定信息需保守秘密以及通过告示限制某些特定领域的应用等行为措施的,均成为因特网上的商业秘密。

尽管商家企业清楚因特网或其它多数信息网缺乏系统安全性,而努力将含有商业秘密的信息限于在本企业、本机构内部的信息网或个人之间的网络中传输,但仍无法避免所含有的商业秘密被侵犯。与传统的窃取商业秘密有所不同的是,不法分子出于谋利的主观意图往往利用高科技手段通过以下方式窃取网上的商业秘密信息:一是将公共信息网中传输的加密商业电子邮件截获,并解密偷阅其中的信息;二是通过解密手段非法进入他人个人网络或单位内部网络系统,查看或拷制商业秘密信息;三是利用程序中用于调试或修改、增加程序功能而特设的断点,插入能够取得商业秘密的指令程序,或在硬件中相应的地方增设某种能够为之提供商业秘密的装置;四是用必要的接收设备接收商家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线路中辐射出来的商业秘密信息;五是以其它不正当手段从商家、企业网络终端窃取存储的商业秘密信息。

这些窃取网上商业秘密的方式由于因特网的开放性、互联性、共存性而具有与其它窃取商业秘密行为不同的特点:①行为主体社会形象的欺骗性。②行为隐蔽且风险小。③社会危害巨大。④监控管理和惩治等法律手段滞后。

为了控制和惩治日益猖獗的因特网上侵犯商业秘密的现象,我们必须采取以下法律对策和社会对策:

不法分子窃取网上商业秘密的行为都应当定性为①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则构成《刑法》第219条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加以惩处。商家企业一旦发现网上商业秘密被窃取或披露,除了及时采取自身保护措施外可以通过法律程序,通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及其它相关法规保护自己权益,挽回已有的各种损失。②加强网上商业信息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物理的技术防护,如加设电磁屏蔽、完善信息流通的加密技术、开发可靠的密钥,加强用户鉴别、终端鉴别能力等等。③加强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包括对雇员、机房、软件的管理。④国家应当完善或重新制定有关网上商业秘密的信息安全法规。由于因特网技术发展极其迅猛,我国原有的法律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已很难规范新的侵权行为,制定专门的惩治计算机及其互联网络犯罪的法律已迫在眉睫。⑤设立由计算机网络专家、法律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计算机因特网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控和犯罪侦破,加强高技术队伍的建设。 (李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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