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家工商局日前发出通知指出,电视直销属商业广告,应当符合《广告法》的要求,各级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应责令其停止发布。
国家工商局明确指出,电视直销节目由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费用,通过电视媒体演示或展示说明商品或服务,因而应属于商业广告,其内容应符合《广告法》的要求,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画面和语言应当健康,不得出现低级、淫秽等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形象和用语。
国家工商局的通知要求,电视直销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宣传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应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通知要求今后发布电视直销广告,应当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电视直销应有明显的广告标记,并不得在播放过程中中断,以免使消费者产生非广告的误解。以消费者现身说法的应当是消费者的亲身体验,保证证明真实性。
通知要求各级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对电视媒介发布电视直销广告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和清理,对违反通知规定的电视直销广告,将依据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