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这是最近一个时期常听到的新名词。有些单位对当年年底考核评分排末尾者,立即予以辞退。此举一经宣传,引起了不小的震动。笔者经过一番分析,提出一点不同的看法,仅供参考。
“末位淘汰”这种方法,对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确有一定成效,但它也有明显的缺陷有待解决。当今社会,各项改革方兴未艾,岗位竞争不可避免,但是,优胜劣汰也须遵循一定法则,不得“正经”歪念,坏了好事。譬如说你有几斤好果子,按质量都能食用,虽然它们之间存在大小、光泽度好坏等区别,你决不会把其中稍小点儿的等同于虫咬腐烂的果子而抛弃。所以,单位考核评分时,排在末尾的人不一定不合格。即使合格者队伍中,也存在着差异和区别。换言之,如果某个单位某个部门,按照其工作性质和任务,经量化考核评分,其成员都达到了“合格”以上标准,而且该部门并不超编,那就不应淘汰评分列末尾者。事实上,已有些单位并不超编,却简单粗暴地砍掉了并非“蛇尾”的末尾部分。因此,搞“末位淘汰”不应伤害合格者队伍。并且,即使淘汰一些不合格的公务员,也要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某种角度看,对同类事物来说,其先后顺序(不是因“人为因素”所致)客观存在,则应正确对待它。大家都勤奋努力地工作,但后来仍有优劣之分,这就要认真妥善处理所谓“按责任制评分的末位淘汰问题”,不能简单地“割尾巴”。如果滥用“末位淘汰法”,会淡化人们的感情,影响安定团结,特别是极个别人还会利用此法清除异己,以泄私愤。所以,搞“末位淘汰”之前还是慎重考虑一下。(燕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