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财产,是指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款物。法律保护的公私财物必须同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缺少其中任何一项都不能成为侵犯财产罪的犯罪对象。如抛弃的废旧物品没有使用价值,阳光、空气有使用价值但没有价值,它们不能成为非法侵犯的对象。
有法律把财物分为有主财物和无主财物。有主财产指国家、集体、单位或个人对该项财产拥有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支配权利。无主财产指不属于任何国家、单位或个人的财物。有主财产可分为公共财产和私人所有合法财产。公共财产指国有财产、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劳动群众集体企业、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如果受到侵犯,负责管理、使用、运输的单位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因此法律规定上述私人财产也以公共财产论处。私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及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的财产,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等等。
非法侵犯公私财产,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1979年刑法将侵犯公私财产的犯罪单列一章,并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共财物的贪污罪单列一条,处以严厉的刑罚。新《刑法》补充修改了旧刑法中侵犯财产罪的规定,强化了保护公私财产的力度。进行重要修改的犯罪条款有五种,即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同时新增加了五种犯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罪、侵占罪、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罪、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及挪用特定款物罪。这些犯罪有其独特之处:(1)聚众哄抢罪,是在为首分子的组织、指挥下众多人参加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犯罪危害严重。(2)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分为信托侵占罪、业务侵占罪、公务侵占罪和侵占他人的遗失物、埋藏物、漂流物等。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侵占罪是业务侵占罪的一种,贪污罪为公务侵占罪的一部分。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财物指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资或款项,是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
除了侵犯公私财物的上述犯罪以外,以毁坏为目的犯罪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两种。以毁坏为目的的犯罪,破坏了正常的生活环境和生活生产条件,也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新刑法都作出了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如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比原刑法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重得多。
(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