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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11月11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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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有讲究法律规定不能忘

公司的名称是一个公司的标志,是公司法人的特定化。公司因其名称而具有了法律人格,其权利义务得以明确。公司只有有了自己的名称,才能够与其它企业相区别。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名称与公司的声誉、形象及财产关系密切相关。好的公司名称无疑会为公司带来巨大的效益,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很多公司都极为重视自己的名称,努力创造良好的公司名誉。因此,公司名称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各国法律对公司名称的要求和规定日益具体、细致和规范化。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名称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首先,公司名称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这一特征说明了公司名称包括了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公司对其名称享有充分的支配和完全使用的权利,公司可以独立使用自己的名称并取得合法权益,这叫作公司名称的使用权,基于此公司名称有专属性和确定性;二是公司一旦拥有自己的名称,就拥有了排除他人擅自使用与自己名称相同的名称的权利,这叫做公司名称的禁止性权利,基于此,要求一个公司不能使用他人已经登记在用的公司名称。由此而来的实际意义就是一个公司只能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即我国的公司在登记的主管机关辖区范围内不得与已经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公司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法律做出这样的限定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公司名称必须具备鲜明的行业特点和法律内容。如“陕西尧东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就是由四个方面的内容组成的:一是“陕西”二字表明了该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的行政区划是陕西工商管理机关,这是便于公司管理的一项要求;二是公司名称中应当明确展示出公司的性质,即必须标明所设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是公司名称中要显示明确的行业性质和主管业务;四是商号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文字和内容,诸如不得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不对公众造成误解与欺骗、不使用汉语拼音及数字做商号即可。但是,随着我国现阶段经济形势的发展,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向和不同的认识,认为在公司名称中,只对公司形式作出强制性要求,其他三项内容可适当增强任意性。如在行政区划内容的要求上有人就认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法律保护应坚持一体化,给公司冠以“中国”、“某某省”、“某某乡”等行政区划称谓,给人以按行政顺序给公司定位之感,仍带有计划经济之嫌,人们有可能以名称大小来判断企业的实力和信誉,有悖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的要求。而行政辖区的范围界限又使公司名称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受到局限,使省与省之间、国与国之间、市与市及不同行业之间常出现同名公司,不利于更大范围市场的经济活动,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需要。在行业性质和经营方向上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现象。如时下国际国内市场中常有发生的跨行业兼并、参股行为,使公司的行业性质、经营方向难以在名称中准确体现出来。这些客观现象的存在,是否该在法律中体现出来,属于法律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而在实际操作中,则应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就是在公司名称中是否使用“总”、“集团”、“开发”、“实业”、“发展”等字样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决不能让某些公司为了自己的名称好听而任意加上。(肖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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