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某县染料厂女职工。1997年2月,一贯表现良好的李某接到一份停发工资、限期一年调离的通知书,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李某到厂部一问,才知事情原委。原来,李某的丈夫是厂里的技术骨干,她本人属照顾进厂。最近丈夫因擅自离职被该厂开除。她也因此受到牵连。李某不服,遂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案情分析:
劳动部劳办发(1993)68号《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企业制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应予以制止和纠正。”本案中,李某的丈夫擅自离职,企业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或厂规厂纪作出相适应的处理,如其擅自离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亦可通过合法途径追索经济损失,但不能株连亲属。
仲裁委经过调查核实后,依法撤消了染料厂对李某所作的自动离职处理决定,并要求染料厂补发李某应得的工资;李某也仍享有相应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颜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