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计算机、通信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广泛应用,人类正在进入信息化社会。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将直接推动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实质上取决于计算机软件的应用与推广,可以说,没有软件,就没有计算机的应用。因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流通、计算机应用事业的发展显得十分重要。我国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如何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有以下几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著作权人有权决定是否将软件公之于众。
二、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其保护期不受时间的限制。
三、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著作权人许可他人行使使用权时,可以按协议收取一定费用。
四、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行使软件使用权的部分或者全部,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使用许可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
五、转让权。即著作权人向他人转让软件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
以上权利除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其他权利均受保护期限制,应在保护期内行使,期限届满后,其他各项权利即行终止。著作权的保护期为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的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著作权人可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
(江剑 五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