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播出广告不经查验电台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7月的一天,某电台播出一则广告,声称某美容院特聘香港美容师,对顾客进行换肤术,并保证效果令人惊喜云云。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广告一播,果然引得许多女士纷纷前往。一向对自己偏黑皮肤不满意的王女士便是其中之一,但经历了漫长的两个月手术疗程后,手术效果却让王女士大吃一惊,其面部皮肤竟然呈现出了大面积的黑色斑块。王女士多方求治也于事无补,待想起要向该美容院索赔时,却发现美容院已消失得无影无踪。愤怒而无奈的王女士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播出广告的电台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案件后,查明美容院并未领取营业执照,遂判决被告电台赔偿王女士的各项损失及精神赔偿费共计11万余元。
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同法第二十七条则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造成王女士损害的美容院并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从业的法定资格,本不能进行广告活动,而在其未能提供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电台,未经查验或已经查验而明知美容院的广告证明文件不全,却违法发布,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对王女士造成损害,负有过错责任。而且,由于美容院的逃避,电台又不能提供真实地址,根据《广告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电台应当承担该案全部民事责任。(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