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硬汉王凤兴依法讨公道

——中国首例“终身员工”下岗劳动争议仲裁案审理始末

2023年10月07日

口文/赵宁 乔国栋

1997年曾在黄河小浪底工程揭发外国总工长偷工减料而被解雇的硬汉——王凤兴,1998年9月12日,又不幸被所在单位解雇。王凤兴流泪了,愤怒的他将银基商贸城申诉至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他要为自己的“终身员工”讨个说法。

“终身员工”有效期不足7个月

1997年3月28日,黄河小浪底工程一承包商户的外籍工长萨巴多让人将钢筋切割成不合格尺寸的钢筋插到混凝土里。这些远远短于4米长标准的钢筋一旦插下去,通水后混凝土就有“浮”起来的危险,后果不堪设想。民工王凤兴严辞拒绝外国工长后,并举报了黑心的萨巴多,当场将12根不合格的插筋全部拔出,避免了一场可怕的质量事故。王凤兴说:“中国是咱的,咱是东家,咱不管谁管。”然而,在水利部和小浪底工程建管局的奖励表彰后,仅8个月,王凤兴被解雇了。但王凤兴的爱国情操感染着每一位有爱国心的中国人,全国一百多家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包括中央电视台)都对他的事迹和不公正待遇进行了报道。王凤兴就此成了名人。许多单位向他伸出了友爱之手。这其中包括郑州银基商贸城。 1997年12月14日,郑州银基商贸城,一行数人几经周折将一纸《终身员工》聘书送到了工凤兴手中。面对银基的理解与支持,王凤兴被感动了。1998年2月16日,王凤兴到郑州银基商贸城正式上班了。但谁曾想,仅过了半年时间,即1998年9月12日,昔日信誓旦旦把王凤兴聘为“终身员工”郑州银基商贸城竟以一纸劝退通知将其逐出门庭。劝退通知写道:“根据公司1998年上半年员工考评情况,你部员工王凤兴综合考评得分较低,不能胜任从事的工作。按照公司考评规定,现予以劝退离岗。王凤兴离岗后享受银基荣誉职工称号。”

劳动仲裁开庭审理

1998年9月15日,王凤兴和他的两位律师将一纸申诉递到了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998年11月9日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

王凤兴称:“被聘为终身员工后,我到公司报到上班,双方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工作中,我服从分配,任劳任怨,遵守劳动纪律,能够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他又说,1998年2月18日,我到公司报到,被分配到工程处任工程督察。月基本工资810元,误餐费每月110元,降温费或取暖费每月60元,公司扣月工资的20%为保证金。1998年4月13日,公司指派我到管城区南关办事处从事城管工作。1998年8月26日,公司口头通知我到保卫处报到,保卫处王金婵对我说:“到总办办理辞退手续。”9月2日,公司以我综合考评得分较低,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书面通知我“劝退下岗”。王凤兴认为,银基商贸城对他的做法,既没有事实依据,又违反了《劳动法》。他要求保护双方业已存在的劳动关系,补发工资,赔偿损失。

银基商贸城认为,王凤兴申请仲裁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他们聘用王凤兴为终身员工完全是被新闻报道所感动,为弘扬王凤兴在小浪底的精神,决定授予他银基商贸城“终身员工”荣誉称号,但这并不等于与他建立劳动关系。即使视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象其他员工一样,受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法》有关规定的约束。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司也不会允许存在不服从管理和不胜任本职工作的特殊员工。

银基商贸城又认为王凤兴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多次调整仍不能胜任工作。他在工程部时,具体负责二期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安全管理,由于他不懂施工标准和卫生要求,使工程存在很大隐患。其负责监督开挖基坑工程时,曾连续两次出现塌方。在二期工程拆临建房期间,由于王凤兴管理不力,夜晚施工的施工队不能按时清理物料和场地,影响了附近商户的正常营业,使得商户很有意见,屡屡要求公司减免房租,对公司正常工作造成影响。申诉人负责卫生期间,一期工程与二期工程连接部分的负一楼至五楼楼梯经常有民工在那里大小便,这些表明了其不能胜任监督这项工作,工程部多次要求调换,于是王凤兴被安排到保卫处抽调到了管城执法队。才到管城执法时间不长,执法队队长就反映其在清理乱摆摊点时,不积极主动,而且有时指挥也不动。星期六、星期日是执法队最繁忙的时间,其他人员照常上班,而他却要休息,并且不打招呼。公司上半年统一考核中,申诉人的考评总分为81分,在保卫消防部排名倒数第一,在公司排名的后十五名之列,按公司规定,后十五名属于减员对象,其他部门有关人员已按要求办理了离职手续,考虑到王凤兴的特殊情况,由公司保卫处给他口头劝退通知。王凤兴当时找到总办负责人,总办负责人征求其意见,如果愿意留下来可以再调整工作,但遭到断然拒绝并让给他个文字劝退通知,就办手续离开公司。经其多次诱导,总办给他出了一份书面劝退通知,但公司领导研究仍保留王凤兴终身荣誉员工的称号。

银基商贸城又认为:解除劳动合同与劝退离岗是不同概念,而王凤兴混为一谈,借题发挥,对公司造成名誉损害。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对于王凤兴在公司经过几次调动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是鉴于其的特殊情况,征求本人意见劝退离岗,且劝退离岗是协商性的,如果他愿意上班,可以再调整岗位,而他却是不同意继续上班,要求公司总办给一个书面劝退通知,王凤兴接到劝退通知后,既不办理任何离职手续,也不来公司上班,而是拿到劝退通知后,以“名人”的身份四处奔波,倾诉他的“不幸”和银基的“绝情”。其实真正解除劳动关系的是王凤兴而不是银基。总之,银基不仅认为申诉人申请仲裁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而且申诉人的请求事项也没依据。

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认为:王凤兴接受银基商贸城的聘书并于1998年2月18日到银基商贸城报到上班,被安排到二期工程的工程部做督察工作,负责卫生、安全、保卫等方面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向对方正式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申诉人在工程部任督察期间,工程曾出现两次塌方,一期工程与二期工程连接部分的楼梯常有施工民工的大小便。但这些问题的出现并非申诉人的原因造成的。1998年4月13日到8月26日被诉人指派申诉人到管城区南关街办事处城管科从事城管工作。1998年9月5日南关街办事处出具的《表现鉴定》,表明申诉人在工作中能够积极工作,严格执法,克己奉公,特别是其负责的辖区南、北乔家门、东、西三马路的环境卫生工作多次受到上级机关及领导的赞扬。

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接受被诉人的聘书并于1998年2月18日到被诉人处工作,双方即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劝退通知”下达后,申诉人未填写离职申报表,也未办理离职手续,此后被诉人也未对申诉人给予其他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

王凤兴胜诉

王风兴终于胜诉了。仲裁庭于1998年11月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调解无效,裁决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补签劳

动合同;

被诉人补发申诉人1998年8月的工资10元,9月份工资510元,10月份的生活费120元;

三、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60元,赔偿金160元,共计320元;

四、以上各条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

五、仲裁费500元,双方各承担250元。

接到裁决后,王凤兴能否顺利重返银基商贸城?人们在拭目以待。值得欣慰的是,12月6日,有消息说,银基商贸城已同他联系商议回去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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