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法律是保护什么的?毫无疑问,是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受各种非法行为的侵犯,是保护改革开放、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的。
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在于它的统一性。凡在法律管辖范围之内,就应当普遍适用,而不允许有什么“特殊地带”。
令人遗憾的是,在一些地区的执法者眼中,地方或局部利益却被放在国家法律之上,谁要是实事求是地严格秉公执法而触犯了他那个地区的地方利益,就会被看作是“胳膊肘向外拐”,是“吃里扒外”。这种极不正常的现象被称为“法律地方保护主义”。
法律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在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尤为突出。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
其一,在审理纠纷中对本地一方明显偏袒。如果外地一方因本地一方的违法行为告上门来时,某些办案人员就会敷衍拖延,“顾左右而言他”,甚至颠倒黑白,倒打一耙,力图将过错推给别人,从而转移经济责任,保住本地所谓“利益”。难怪有人说:“走到外乡衙门,有理讲不清楚。”
其二,避重就轻,以求减少本地“损失”。如果本地一方的违法行为十分明显,到了开脱不掉的时候,某些办案人员就会东拉西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找出种种借口为本地的违法者辩护,将应负的经济责任说得越小越好。
其三,找替罪羊,千方百计寻找案件的第三人,将“损失”转嫁他人,保护本地的利益。
这种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十分有害的。因此,在一切司法和执法工作中,我们必须坚持“有法必依,依法办事”的原则,坚决摒弃法律地方保护主义的违法行径。 (王英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