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正当防卫?怎样使用它?与原《刑法》比较,此概念有什么变化?当今社会生活中常发生一些涉及“防卫”问题的纠纷或案件,有必要搞清它。
1997年10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指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属于“正当”的防止侵害的行为,一旦从法律上确定为合法,那么即使造成一些损害也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成为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是,防卫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超过必要限度就不成其为“正当防卫”,造成重大损害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在新修订的《刑法》中与原《刑法》有以下区别:
1、原《刑法》中,无“针对不法侵害行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之前提,而是直接规定:“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概念不够清晰;修订的《刑法》增加这一前提,并指出这种行为即使给对方造成损害,也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科学地界定了它的含义。
2、原《刑法》中对防卫过当者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且“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新修订的《刑法》取消了“酌情”,留下“应当”……可见,明显地放松了对实施正当防卫一方的限制。
3、防卫一方所保护的对象,修订的《刑法》比原《刑法》增加了“国家、财产”,即防卫保护的范围扩大了。
4、原《刑法》中规定,仅“超过必要限度……”就属防卫过当,而修订的《刑法》中增加了“明显”超过并“造成重大损害”……才算“过当”,应负刑事责任。放宽了防卫实施的条件。
5、新修订的《刑法》还在第二十条第三款,比原《刑法》增加了专门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恶性暴力犯罪,在防卫中,可采取强有力的甚至使对方(加害者)伤亡的制止行为,仍然不负刑事责任。 从以上几方面的变化、比较中不难看出,这次修订的《刑法》,从一个侧面加大了对犯罪的打击力度,比原《刑法》放宽了对防卫的限制,更加明确地界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人民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这些新变化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局面,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
(蒋燕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