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审理离婚案要注意审查当事人的身份

2023年10月07日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有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有些怀有不法目的的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叫他人伪装其配偶身份向法院起诉,慌称“双方”已协商好财产分割与小孩抚养问题,要求在法院调解离婚。法院在受理这类离婚案件后,有些审判人员轻信当事人,责任心不强,图省事,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对他们的身份未加仔细审查,在他们交纳了诉讼费后,即召集“双方”做调解笔录,并且制作调解书,送达给“双方”,该案就做调解结案。殊不知,由于承办人未能仔细审查当事人的身份,盲目立案,仓促结案,其后果却给了这些当事人一个为非作歹的“护身符”,他们可以凭借此离婚调解书重婚或从事其他非法事情,这不但给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而且还损害了法院的崇高威信,由于法院收取了当事人时诉讼费,在社会上可能产生“有钱能使鬼推磨”的误解,社会影响极坏。

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发生,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首先应抓好审判人员队伍教育,增强他们的责任心与事业心。

二、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注意审查当事人身份,要求他们提是供“二证一本”,即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审查他们的照片在“两证”上是否一致,结婚证和户口本上的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户口本有无记载双方的身份关系,等等。如结婚证和其它证件遗失,则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三、如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这种情况,应裁定不予受理。如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两者均可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四、如有审判人员因责任心不强或有意造成这种错案发生的,应严格按照有关错案责任制度进行追究,严肃处理。(肖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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