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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2月10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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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逃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中,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属于逃汇:

一、未经管汇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将收入的外汇私自保存、使用、存入境外的;违反《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规定,将收入的外汇存放境外的。

二、境内机构、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低报出口货价、佣金等手段少报外汇收入,或者以高报进口价、费用、佣金等手段多报外汇支出,将隐匿的外汇私自保存或者存放境外的。

三、驻外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调利润留在当地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除经管汇机关批准,派往外国或者港澳等地区的代表团、工作组及其人员不按各专项计划使用外汇,将出国经费或者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所用外汇存放境外或者移作他用的。 (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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