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文/杨轩周
吕某是一位农村姑娘,两年前在城里打工期间,她认识了男青年苏某。1997年3月,二人开始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但二人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他们的同事、朋友、邻居都认为他们已是夫妻。大约过了半年多的时间,苏某的妻子找到吕某的单位,说要控告苏某重婚,吕某方才知道苏某已经结婚。那么,吕某和苏某的同居是否属于事实婚姻?苏某的行为是否已构成重婚罪呢?
事实婚姻在我国是婚姻登记制度发展过程中一个过渡性的名词,具有一定的历史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2月21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婚姻的法定条件,应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同时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而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自1994年2月1日颁布施行。该条例相应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吕某和苏某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属于事实婚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自己有配偶,而原夫妻关系有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说明前后两次结婚在形式上都是合法的。苏某在第一次婚姻关系有续期间,又与吕某同居,二人的关系如前所述不是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因此,苏某的行为不符合重婚罪的特征,不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