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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2月12日

陕西工人报社会经纬 “世纪贼王”张子强覆灭记 遭遇“美女蛇” 图财丧天良逆子弑生母 形成抚养关系 应尽赡养义务 他们是不是事实婚姻 好民警恪守职责拒重贿 什么是走私行为?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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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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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抚养关系 应尽赡养义务

□文/叶和礼

邹建两岁丧父,三岁时随母亲胡萍再婚进入钟家,其母与钟秀峰再婚后未生育。继父钟秀峰对继子邹建像亲生儿子一样关心爱护、倾心抚育,省吃俭用供养邹建从小学到中专毕业参加工作,并在邹建22岁那年为其操办了婚事。邹建婚后不到一年即与继父和母亲分灶另炊。钟秀峰于1995年退休,后因单位经济效益不好,长期发不出工资,夫妻经常吵闹,加上年龄差异大,性生活不协调等原因,胡萍与钟秀峰于1998年5月经法院审理后,调解离婚。年逾花甲的钟秀峰,要求继子邹建承担赡养义务,邹建即以钟秀峰与其母亲离婚,继父子关系也随之解除为由而拒绝承担赡养义务。为此,钟秀峰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继子承担赡养义务。

受理该案后,法院根据《婚姻法》第21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认为:邹建三岁随母再婚进入钟家与继父钟秀峰共同生活了19年之久,钟秀峰视邹建如亲生儿子一样,将其抚养长大,成家立业,已形成了扶养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现钟秀峰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继子邹建依法、依情、依理都应承担赡养义务。经审理,法院判决邹建每月给付钟秀峰赡养费100元(占邹建每月收入的25%)。

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并不都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有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扶养关系的,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我们国家,权利和义务是相一致的,享受了权利,就意味着要尽义务。本案钟秀峰教育抚养了邹建,尽管邹建母亲与钟秀峰已离婚,但他们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邹建必须依法尽赡养扶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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