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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保证金收不得

广东立法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撑腰

2023年10月07日

本报讯 广东省人大会4月2日通过《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条例》所称的流动人员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东省和在广东省内跨市、县劳动就业的人员。条例规定,用工单位不得收取流动人口就业保证金,不得扣押流动人员的个人证件,否则要负法律责任。条例规定,流动人员劳动就业实行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制度。流动人员劳动就业享有以下权利: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时,可在就业证有效范围和期限内凭就业证转换就业岗位;就业证可作为流动人员申请子女入托、入学及申请常住户口的有效合法证明;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

《条例》还指出,对扣押流动人员的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划生育证等个人证件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归还,逾期不退还的,由有关部门按扣押的证件数每证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对向流动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和抵押金(物)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保证金和抵押金(物值)的1至3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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