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青岛立法支持法律援助
本报讯 4月3日被山东省人大常委员审议批准的《青岛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设立法律援助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捐赠等。
根据该条例,当事人在青岛市辖区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明,事由发生在青岛市辖区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而本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该条例还规定对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一)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它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指定为其提供辩护的;
(二)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等残疾人或未成年人又没委托辩护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边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