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提出不同的看法,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应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具体做法是,当事人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不同看法的,可单方提出异议;双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均有不同看法的,双方均可提出异议。当事人也可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代理人提出异议时应出具由当事人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用书面提出。这便于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作出决定或裁定。
应向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出。如一方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按1998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