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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中的数据要实在否则你要丢脸赔钞

2023年10月07日

某乡卫生院在县广播电台发布广告:“本院九八年门诊近2万人次,住院达800人次,出院诊断符合率达96%以上,治愈好转率达90%以上,病员满意率达98%以上”。当地工商局接到病人家属的反映后,派员调查核实,得知此数据系该卫生院院长凭自己印象列出的。工商局依法认定:卫生院的广告中所使用的数据资料不够真实准确,且没有表明出处,违反了《广告法》第10条规定,遂依照《广告法》第40条规定,对卫生院和广播电台分别作了没收广告费用2000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前,一些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或服务,在广告中通过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材料作为推荐或佐证,用以说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特点,增强广告的证明力和说服力,以更有效地赢得用户和消费者的信任。由于上述佐证也是广告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用户和消费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因此,《广告法》第10条明确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具体地讲,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

二、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表明出处,没有出处的不得在广告中使用。

三、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姜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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