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月15日经九届人大二次审议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新《合同法》的施行已进入倒计时,认真学习研究,全面理会吃透该法的条款和内容,不仅可以进一步提高合同意识及守法自觉性,规范企业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还可以对此前企业之间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债权、债务和经济关系重新审理,使自己由不利地位走向有利地位,由被动变主动,最大限度地挽回经济损失,保护既得利益。
向“霸气合同”说“不”
霸气合同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条款合同”,它的格式,条文早已拟好,所谓订合同只是简简单单的签字而已。新《合同法》第39条规定:“条款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使用格式条款好处在于简捷、省时、方便,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同时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在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如行业垄断等),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也就是说,合同并非在对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产生,有悖于“合同自由”原则。因此,新《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提出三方面限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免除对格式合同限制性条款,主要在于保护弱小企业和消费者的权益,是合同自由精神的深刻体现。对于格式条款理解中发生争议的,该法规定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解释。
欺诈合同,让你无机可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日益复杂化,合同确立的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义务已不仅仅从合同生效以后开始,在合同订立过程或者在合同生效之前就出现许多侵权行为。
所以新《合同法》增设了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和条款。据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中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同时,还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和明显有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代位权,为“三角债”悬起尚方宝剑
目前,“三角债”使大多数企业犹如沉疴在身,步履艰难。据有关资料表明,截止1997年末,全国国有企业应收帐款额度为1.6万亿元,相当于企业资本金的55%以上。由于企业交易行为不规范和经济秩序不协调,常常A企业欠B企业500万元,而B企业又欠C企业500万元,依此类推,形成连环债务。一旦一方索要债条,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
为此,新《合同法》专门设计了“代位权”制度,即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为保全债务,《合同法》第74条还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霍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