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燎原公司诉讼企业职工田××劳动争议一案作出裁决,被诉人职工田XX将向申诉人燎原公司个人承担支付违反劳动合同费13860元,仲裁费700元,并对其在职期间涉及144547元的遗留债权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被诉人田XX于1997年3月调燎原公司销售处任开发销售员,1994年1月1日田与燎原公司签定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从1994年1月1日起到2001年12月31日止。1998年2月26日田从汉中发信告之其所在单位销售处要求辞职,此后,田便与燎原公司失去联系,去无踪影。因他在第二汽车制造厂销售工作业务较复杂,手头有很多手续未与公司交接,故燎原公司没有同意其辞职请求,并以书信通知其父母,请转告田尽快回单位上班办理有关事项,却一直不见回音,此后公司又5次派专人处理此事仍没有结果,致使其在岗期间业务职责中涉及144547元的货款无法形成债权,造成燎原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无法弥补。鉴于以上事实,为维护企业正当权益和正常的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公司有关规定,要求被诉人田XX尽快回公司交接工作手续,并承担违约责任金、管理赔偿费共计人民币13860元。
汉中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过认真的调查取证和严格审理,于1999年4月26日认定:被诉人田XX以书面形式主动提出辞职,但未经同意便擅自离职44个月,也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其行为属于劳动合同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第31条、第102条之规定,被诉人田XX向申诉人燎原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费12980元,管理赔偿费880元,工作人员差旅费5921.8元,仲裁费700元,共计人民币20481.8元,并限期在6月30日前协调处理好14万余元的货款遗留问题,若其仍拒不执行,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接到裁决书之后,双方均未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因此裁决书正式生效,目前,此案正在由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中。 (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