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公司是一个技术密集型企业,许多岗位涉及商业秘密。请问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该如何掌握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的尺度或标准,以及违约责任?
西安白明
白明同志:
对你提出的问题回答如下:
关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的问题,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