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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举的手不要举

2023年10月07日

 拙作《这还有啥研究的?》(见《陕西工人报》8月31日《维权之页》版)对不该研究而偏要研究的现象进行了抨击,提出了“不该研究的事就不要研究”。笔者不禁又想到了“举手”,在职代会上,是不是也应做到“不该举手的不要举手”呢?我想是应该的。

不该举手而偏偏举了手的现象也确实并非鲜见,笔者日前又听见一例:某厂7月下旬召开职代会,审定了一项关于医药费包干使用的议案。其中有几条很不合理,职工代表们也颇有意见。但在表决时,58名代表均举了手,获得了“一致通过”。

《企业法》在52条中规定了职代会在企业重大决策、工资调整、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方面有听取审议、审查同意、审议决定的职权。这种“审议”、“审查”如今大多以“举手”为表决方式。但在一些企业中我们却看到,获“一致通过”的几乎占了绝大多,而不举手甚或反对、否决的则少见。

表决某一议案,有人举手,有人不举手实属正常。为何会出现“心中反对”但还是把手举起来的现象呢?想来除个别职工代表害怕不举手行政领导会给自己“小鞋”穿外,关键还是一些职工代表忘记了自己是代表职工来参政议政、参加民主管理的,忽视了“举手”与否的分量。

职代会不是“表决机器”,职工代表更应珍惜职工赋予自己的权力。所以笔者认为,对那些侵害职工利益,不利于调动积极性,不利于企业发展的错误议案,职工代表就不能举手。如此,才能防止一些不合理的、错误的东西假借职代会已通过得以推行,职工代表也才会不辱使命,赢得职工的信赖。 (谭贤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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