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眉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汤峪分公司诉眉县人民政府侵犯企业自主经营权一案,经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1月23日在眉县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代理人诉称,眉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汤峪分公司系独立企业法人,自1993年成立后,依法经营,具备了相当的规模。然而被告眉县人民政府在违背原告意志和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眉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汤峪分公司移交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非法将原告整体移交给根本就不存在的“太白山旅游开发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且要求隶属“太白山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导致原告无法经营。被告之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经营自主权,因此原告对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眉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汤峪分公司移交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
法庭经过举证、质证和双方代理人的辩论,当庭否决了被告答辩人认为原告被答辩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答辩意见。法庭宣布休庭后,不日将对本案作出判决。本报记者仓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