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组织人事报》报道,浙江省海盐县和台州市椒江区自1988年以来在干部任免工作中实行“签名表决”,即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或委员参加的干部任免会议时,对拟任免人选在充分发表个人看法和意见的基础上,实行到会常委(委员)一人一票签名投票的方式,在人手一份的《干部任免讨论审批表》上对人选逐一签“同意”、“不同意”或“弃权”意见,无记名划票,当场统一计票,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应到会人员过半数的意见形成任免决定。
众所周知,我们的各级党委会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和委员都是“一票”的权利。可在日常工作中尤其是在干部任免这个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上,有的“班长”不怎么重视委员意见,不是以“我”为主,就是个人说了算,以至于出现了类似王新康那样令人触目惊心的“卖官敛财书记”,这不能不说是一大悲哀?
任免干部实行委员“签名表决”,这种把原则变具体把无形变有形便于操作便于落实的规定,等于从制度和源头上保证了“书记与委员平等一票”的责任和权力。所以说,海盐县委和椒工区委“票决”任免干部是个好方法,对抵制和防止跑官要官不正之风大有裨益,值得效仿和推广。 (魏俊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