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后,有些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而有的职工常不上班,却未见解除合同。请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和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洋县王海洋
王海洋同志:
对你询问的问题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征求劳动者的意见。按照《劳动法》第25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在有些情况下,劳动者虽不能履行合同,进行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些情况是;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