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徐海清诉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办事处违法行政一案。12月13日,法庭就此案的赔偿部分继续进行了审理。
这起行政诉讼案的本身就是一则“奇闻”。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办事处在明知本辖区一女青年有婚史的情况下,竟然为其开具“未婚”证明。这种行政行为直接导致徐海清超生一女孩,被罚巨款后又被单位开除公职。
1992年6月,当时系工商银行金台办事处职工的徐海清在《宝鸡电视报》上刊登征婚启事,要求征一未婚女青年。女青年王红应征,由群众路街道办事处开具了“未婚”的婚姻状况证明,遂于1993年元月与徐海清登记结婚。
而这位“未婚”的王红,其实早于1986年就在西安市莲湖区与他人结婚,并生有一子,后因离婚,返回宝鸡。当时为同一个王红开具“未婚”证明的就是群众路街道办事处。据王红本人说:
“我的第一次婚姻是1986年5月4日由群众路街道办事处给办的手续,叫我到西安结的婚。1992年6月,我想与徐海清结婚,群众路街道办对我说:‘你原来的那次结婚未到婚姻法的法定年龄,是无效的。你现在跟任何人结婚,仍然是未婚。’1993年元月,街道办给我开具了未婚的手续,并给我和徐海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徐海清本已离异,所生独子随前妻生活。既然是与“未婚”的女青年结婚,按政策可再生育一个孩子。1997年5月16日,还是那个群众路街道办向徐海清夫妇发放了一个生育指标。9月7日,王红即生下一女孩。
同年10月23日,徐海清住址所在地的金台区中山西路街道办向徐下发了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决定书,认为其超生,要征收33939元的计划外生育费。
徐海清对征收决定书不服,遂向金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建议。复议期间,群众路街道办于1997年11月下旬才下发了《关于作废王红与徐海清生育指标的通知》,而将通知日期签为1997年8月22日,且一直未向王红和徐海清二人送达。
1998年元月12日,徐海清被工商银行金台办事处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为由,开除公职。
徐海清坚持认为,群众路街道办事处给王红所开的婚姻状况证明为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其作出的《关于作废王红与徐海清生育指标的通知》不送达为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要求其赔偿这两项违法行政行为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近18万元。法院经过两次庭审后,宣布休庭。本案的最终结果,法院将另行宣判。本报届时将予报道。 本报记者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