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现因有病未上班,但未超过医疗期限,但企业不发给工资,造成本人生活困难。请问,像我这种精况企业该不该发给病假工资?
凤翔李坤
李坤同志:
现对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陕劳险发(1996)18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按其实际工龄的长短发给。其标准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0%;五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80%;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85%;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90%;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95%;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100%。
二、曾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经批准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及享受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分工龄长短,在医疗期内的病伤假期工资均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00%发给。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