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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王某构成何罪?

2023年10月26日

文/肖峻 李明琅

1998年6月,某县百花商场委托业务员王某前往某市玩具厂签订购销合同,王某到达玩具厂的当天晚上,该厂设宴款待王某。酒足饭饱之后,王某独自到该厂大门左侧的“黄玫瑰发廊”洗头,其间,王某向该发廊老板暗示找一三陪女“玩玩”,老板会意道:“有一李姑娘才十三岁,你要不要?”王某说:“可以。”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王某被带进一包厢,此时他看到包厢的沙发上正坐着一女,见该女年龄似有二十多岁,王某便问:“你有多大年龄?”该女答:“我十三岁。”后双方即在包厢发生关系,事毕,王某付给该卖淫女嫖资500元,离去。1999年2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黄赌毒”行动,捣毁“黄玫瑰发廊”这一卖淫窝点,抓获卖淫女李某,王某与卖淫女李某的嫖宿行为遂被暴露。经公安机关查明:李某出生时间为1985年7月3日,王某与其嫖宿时确实不满14周岁。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某嫖宿暗娼,某行为只违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按该条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对王某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并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理由是:(一)、奸淫幼女罪是指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该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具有奸淫目的。(二)、本案中,王某明知李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发泄私欲,故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已经构成奸淫幼女罪。由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身心尚未发育成熟,缺乏辨别与自我保护能力,只要行为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认为构成奸淫幼女罪(既遂)。因此,虽然李某愿意与王某发生性行为,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按照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可以比照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重处罚。

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1、该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嫖宿幼女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知道与己进行性行为的卖淫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二、本案的王某明知李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但为了满足私欲仍然与之嫖宿,其行为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经构成了嫖宿幼女罪。按刑法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对王某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评析:嫖宿幼女罪是修订后的刑法新设立的罪名,它与奸淫幼女罪的主要区别有:1、两罪侵害的客体不同,奸淫幼女罪侵害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嫖宿幼女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不同,奸淫幼女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幼女不是以卖淫为职业,而嫖宿幼女罪的客观方面则是行为人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嫖宿,与之发生性行为的是以卖淫为职业的幼女。这是两罪最大的区别;3、奸淫幼女罪的处罚比嫖宿幼女罪更重。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只要遇有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案性,不论幼女从事何种职业,就一概以奸淫幼女罪论处,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由于大多数从事卖淫的幼女身心发育比较成熟,如果行为人对她们实施嫖宿也以奸淫幼女论处,不符合主客体一致及罪刑相当的刑法原则,不利于犯罪份子的认罪服判。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这涉及到此罪与彼罪的定性问题,容易导致错案发生,因此建议有关司法人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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