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联兴汽车修理厂院内一名修理工不幸被汽车砸死,死者家属提出索赔请求后,“老板”竟到法院说自己不是真老板。
1999年7月10日,打工仔阎本碧象往常一样开始了一天的工作。他与姐夫田明党共同修理一辆东风汽车,当阎本碧为这辆东风汽车更换钢板时,因千斤顶突然滑倒,将阎本碧头部砸伤。在被人送往医院的途中,阎本碧气绝身亡。事后,广元市劳动局对阎本碧的死亡性质认定为因工死亡。阎本碧之妻马春华向广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广元市联兴汽车修理厂承担阎本碧因工死亡引起的民事责任。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阎本碧属联兴汽车修理厂职工,故裁决广元市联兴汽车修理厂承担阎本碧因工死亡补助金57834元。广元市联兴汽车修理厂业主郭文忠接到仲裁裁决书后大呼冤枉,并向法庭递交诉状,称自己根本不是死者阎本碧的老板,他与阎本碧无任何劳动用工关系。请求确认阎本碧与他不存在劳动关系,进而不应承担阎本碧死后所涉的相应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郭文忠于1996年在广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领取三类汽车修理等的个体营业执照。1998年6月郭文忠租得津广汽车销售公司的房屋和场地进行汽车修理,自己取名为广元市联兴汽车修理厂,并制作了公章。1998年11月5日广元市公路运输管理处给郭文忠核发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上载明经营业户为广元市联兴汽车修理厂(郭文忠)。由于郭文忠所租房屋多,田明党、杨照明、黄小克、李海山四名同样也从事修车及汽车装饰业务的人就与郭文忠协商,向郭文忠租用了部分闲置房屋。但田明党未与郭文忠订立书面租房合同。长期从事修车业务的田明党曾因修车时发生车祸而导致双耳失聪,出院后田明党曾申请办理残疾证,然后租房继续从事修车业务,并雇用阎本碧、阎本书等六人为其修车。田明党系死者阎本碧的姐夫,阎本碧一直跟随田明党修车,阎本碧的工资也由田明党按月支付。1999年7月10日阎本碧在修理川H00538号东风车时不慎被车压死。阎本碧死后,田明党搬走,遗留下的帐册被郭文忠收取。阎本碧之妻认为阎本碧属联兴汽车修理厂职工,姐夫田明党仅是联兴汽车修理厂的班组负责人,两人同时受聘于广元市联兴汽车修理厂老板郭文忠,与业主郭文忠已形成事实雇佣关系。郭文忠辩称自己租用津广汽车销售公司15间房屋和占地两亩多的院坝作为修车场地,由于所租用的房屋及场地自己用不完,就将部分房屋转租给了其他的个体修车户,田明党租房后,揽活修车,与自己无业务往来,仅是租房关系。阎本碧受聘于田明党,与田明党形成雇佣劳动关系,阎本碧的老板应是其姐夫田明党。
1999年12月底,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广元市联兴汽车修理厂自己取名称,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属非法使用名号,该厂不属企业法人。在庭审中马春华也承认田明党每月要向郭文忠交纳房租,说明田明党与郭文忠系房屋租赁关系。若郭文忠要雇佣田明党、阎本碧,则田明党根本不需要租用郭文忠的营业用房。尽管马春华举出一些车辆经田明党修理后,是郭文忠收的款和开具的发票,但从田明党自己所记帐上则反映出田明党所修的车是自己在收取费用,田明党雇请的工人周某也证实田明党与郭文忠系租房关系,田明党是自己在单独经营。阎本碧受雇于田明党,工资由田明党发放,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故依法一审判决:郭文忠未与阎本碧形成劳动关系,郭文忠不承担阎本碧死亡所引起的民事责任。 (黄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