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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1月1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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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是如何规定的?

百事通先生:

听说企业职工患病后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有医疗期的规定,但不知是如何规定的?请予解答。

凤县王飞

王飞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

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是: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包括在内。

四、对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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