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步街头巷尾、娱乐场所,时见诸如“假币一律没收”、“请勿靠近,违者后果自负”等告示。这些警示忠告用意固然是好的,却把自身应尽的义务推卸得一干二净。
至于许多商厦、酒店等均在收款处张贴着“假币一律没收”的告示,其实是悖于法制精神的。我国有关金融法规明确规定,除公安、司法、银行有权没收假币之外,其他单位都无此权。商厦、酒店如果发现货币中有可疑迹象,可予暂扣,并向消费者出据暂扣收据,然后交由法定部门作出正确鉴定,如属假币,应由法定部门予以没收才对。
人们在书店购书、超市购物时,还常常见到“偷一罚十”的“警示”,但这一规定本身已超越了一般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3条严格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机关裁决。在现实生活中假若有商厦、书店等处发生了消费者偷物窃书的行为,超市、书店等并没有依“告示”处罚窃贼的特权。这是因为对偷窃等行为的处理权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行使的,而书店、超市等营利性企业,只有民事求偿权,而无治安处罚权。
在一些“施工重地”,人们看到的“请勿靠近,违者后果自负”的“警示忠告”,也是与法制精神相违背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施工单位出据的“请勿靠近,违者后果自负”的告示,原本就是违法的。
以上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告示,消费者均可以说“不”,因为这些“告示”用意虽好,但却有违于法律之规定。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切勿被这些貌似公正合理的告示所“愚弄”。
(邓雷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