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丢车后停车场有没有责任

2023年10月26日

购买私家车是拉动消费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停放在居民区的车丢失后怎么办,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据《南方日报》报道,深圳从1984年出现第一例停车场丢车索赔案后,法院曾多次判决停车场赔钱。但停车场纷纷将车辆“保管费”改为“停放费”,申明只提供车位不负责保管,丢车概不负责。于是后来,法院也大都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和车主败诉。

其实,一般情况下,丢车涉及三组法律关系:一是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一是车主与停车场的保管合同关系;一是保险公司向停车场代为追偿的法律关系。

一般情况下,车主投保后,一旦汽车被盗,就能获得保险公司及时、足额的赔偿。而复杂的是,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合同关系的性质如何?是停车位的租赁合同?还是汽车保管合同?这是问题的焦点。

从停车场的业务惯例看,停车场向车主提供的不仅是停车位,更重要的是安全保管服务;而从车主与停车场缔结合同的目的来看,一般不仅仅是为了取得一席停车位,更是为了确保汽车的安全。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法第374条又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停车场宣称自己免负保管义务,这属于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应视为无效。

基于此,应该重新评价过去的一些判例,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三个“有利于”。如果停车场不向保险公司投保、把自己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又解决不了车的失窃问题,实质是推卸自身在经营中应履行的法律责任。 王海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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