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一名男子替人还债后,向债务人索要借款本息时,债务人却拿出法院的法律文书说,他们已将部分款项还给了债权人。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位男士名叫杨金山,是国营六O八厂的职工。1998年6月23日,同厂职工杨凤锐请他帮忙贷款。在杨金山的帮助下,杨凤锐与妻子孟广馥及朋友赵守义分别与广元市中区大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杨凤锐从基金会借款17000元,孟广馥借款16000元,赵守义借款17000元,借款期限都是三个月,杨金山以自己在该基金会的股金存款单(存款金额27000元)为他们作了质押担保。贷款期满后,杨凤锐等三人均未还款,基金会情急之下,便向担保人杨金山进行催收。杨金山向基金会还清了三人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3590元。
本来,杨金山可以将实情告知杨凤锐等三人,要求他们偿还自己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但他却没有提出还款要求。倒是早已收回借款本息的基金会却突然于1998年12月14日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再次要求杨凤锐、赵守义、孟广馥及担保人杨金山偿还借款本息。这期间,杨金山一直保持沉默,而杨凤锐等三人对杨金山已还款之事毫不知情。法院根据基金会的申请,对杨凤锐等三人采取强制措施,执行了部分钱款交给基金会。但这时,基金会突然请求法院不必再对杨凤锐等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称其所欠借款本息已由杨金山代为偿还。
法院立即终止了对杨凤锐等三人的强制执行,驳回了基金会的起诉,依对基金会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1999年7月15日,杨金山到法院状告杨凤锐等三人,请求杨凤锐等三人偿还自己为其所还的借款本息。
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杨凤锐偿还原告杨金山为其清偿贷款本息共计18220.6元,孟广馥偿还贷款本息17148.8元,赵守义偿还贷款本息18220.6元。 黄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