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咱们工会的一些文件中,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话:“开展工会工作和活动,要争取行政的支持和配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争取行政的支持和帮助”、“推行厂务公开,要争取行政的支持和重视”、“收缴工会经费,要争取行政的支持和谅解”……如此云云,不乏其谈,这要争取那要争取,争取来争取去,“争取”多多无果,“支持”往往落空,常常处于尴尬境地,在无奈中不了了之。
工会有法可循,有章可遵,循法遵章开展工作,去办自己职责之内、职权之赋的事,为啥要痴谈“争取”呢?用“争取”看行政的眉眼,求行政的宽让,讨行政的愉悦,获行政的准许,得行政的赐放……这样做,不仅放弃了“工会依照章程独自主地开展工作”的原则,而且大大地削弱了法律赋予工会的地位和作用。
实践证明,由于工作常以“争取”为措辞,求得问题解决,这无形之中把自己以法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双手供让出去了,遇到“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行政领导,就把工会的“争取”看得一文不值,我不让你“争取”你能怎么样,我不给你“支持”、我不认你“谅解”、我不重视你的“重视”、我不愿“帮助”和“配合”,你又能怎么样,使“争取”落入九里云雾之中,一切灰溜溜的。
应该是,工会干部少来“争取”,多来“依法”,树立起与行政“平等协商、平等对话、平等议事”的互相合作、互相尊重的关系思想。这样长此下去,行政就会改变对工会下观一眼的态度,工会和工会干部工作、办事也就有了位置、有了威信。
·杨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