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听说省上最近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了明确规定。请问,这是否真实? 西安吴谦
吴谦同志:
陕西省劳动厅、财政厅最近下发了《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发(2000)58号],其主要内容是:
一、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本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以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当年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职工下岗后同原单位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按协议确定的由职工本人和单位或只由职工个人缴费的办法,以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年企业、职工缴费比例之和按月向社会保险机构缴费。只由职工本人缴费的,职工可以直接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也可以由原单位代收代缴。
三、职工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以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18%的比例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四、职工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新缴费地点和原单位缴费地点不一致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流动的有关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百事通